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21-09-09浏览次数:59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

 

201912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分步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政府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接受市场和社会认可与检验。这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机制的一场革命,有利于破除对技能人才成长和弘扬工匠精神的制约,促进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会议确定,从20201月起,除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消防员、安检员等7个工种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外,用一年时间分步有序将其他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认定发证;同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制定发布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相关社会组织或用人单位按标准依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颁发证书。已发放的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会议要求稳妥推进现有职业资格实施机构职能调整,做好工作衔接。加强涉及评价质量、收费等的事中事后监管。

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逐步退出目录清单,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2020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作出安排。育婴员、保育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茶艺师、美容师、美发师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已于930日前第一批退出,健康管理师、生殖健康咨询师、保健调理师、孤残儿童护理员、评茶员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31日前第二批退出。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职业资格目录,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由认定改为实行社会化等级认定,不再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认定发证,改由用人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按照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由人社部门(含其他部委)备案的评价机构依据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结合实际确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审、过程考核、竞赛选拔等多种评价方式,对劳动者(含准备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依据职业标准,社会培训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三同两别原则管理,即三同是:院校外、院校内试点培训评价组织(含社会第三方机构,下同)对接同一职业标准和教学标准;两部门目录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待遇;在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等方面具有同一效能。两别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参与试点的培训评价组织分别自行印发。